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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委托运输出事故,悉心调解止纷争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0-12-24 17:28:33 打印 字号: | |

119,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在主办法官耐心调解下,被告钟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广州某物流有限公司寿力空压机损失共计7万元,并于当日即时自动履行完毕,实现了“案结事了”。

2007年,原告广州市某物流公司与广州市某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运输合同》,约定由物流公司承运空压机从广州运至广西贵港市黄练镇。1010日,设备公司开出送货单要求将12台空压机运至贵港,恰逢钟某的空车从广州返南宁,物流公司在查看了钟某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和车辆投保的“保险证”后,与钟某协商签订了《一次性公路运输合同》,约定由钟某运送6台空压机至贵港,物流公司支付运费5500,随后物流公司将货物连同“送货单”及运费一并将付给了钟某。20071010日凌晨140分时,钟某在广州番禺装货后运至广西贵港的途中发生空压机掉落一台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钟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钟某协商,由物流公司将摔损的空压机运回广州,由钟某根据生产厂家鉴定的损坏价值予以赔偿。被摔坏的空压机经深圳某实业有限公司厂家检验为“主机已报废”,价值183967.42元。2008年经与设备公司协商,物流公司赔付了14万元。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钟某商量赔付的事情,但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诿,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钟某支付空压机损失14万元及利息损失。

该院受理此案后,主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多次电话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后,主动召集双方到法院进行协商。法官从减少诉累、降低法律风险以及避免因为原告路途遥远,耗费时间和财力、尽早结案等因素考虑,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从情理两方面向被告钟某释明,钟某理应对自己的责任负有赔偿义务;同时向原告释明,发生事故也属于意外,希望原告也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在主办法官耐心、细心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赔偿款将至70000元,被告也欣然接受,并当场给付。至此,该案得以顺利调结。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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