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被害人饶某、饶某某在兴宁区法院领到了全部被骗的款项共计112.3万元。
在这起合同诈骗案中,被告人黄婷婷于2006年3月至2009年3月间谎称其有武警广西总队的“师级楼”需要转售为由, 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的缴款通知、发票等文件材料,以缴纳购买 “师级楼”各项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饶某某共计人民币112.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婷婷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案在开庭前,刑庭的法官将涉及被告人黄婷婷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审理程序详细告知了被告人,使其对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了解。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婷婷主动向公安机关缴纳了赔偿款112.3万元,公安机关将此款移交该院。10月15日, 该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宣判, 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婷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黄婷婷表示服从判决, 并缴纳了罚金10万元。11月5日,该院刑庭的法官召集被害人饶某、饶某某来到法院,将112.3万元赔偿款退给了被害人,为被害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