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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无包工资质对外承包工程 法官释法析理原告撤诉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0-12-24 17:26:52 打印 字号: | |

1028,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合作合同纠纷。经过主办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原告刘某表示愿意和被告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同时撤回了起诉。

经审理查明,2008910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工程公司)的代表人宁某就参与武夷县绕城公路NO.C合同段土建工程施工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工程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前期投标工作,确保顺利中标,并确保工程在上控价下浮1%左右中标。若工程中标后,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三天内,工程公司和刘某签订施工合同,由刘某预付10万元给工程公司作为该工程合作定金,若刘某在15天内没有能力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公司没收定金,并另选施工队伍。合同签订后的当天,刘某即向工程公司支付了10万元工程项目施工定金。交付定金后,工程公司也不提中标一事。20092月,武夷县绕城公路NO.C合同段土建工程开工,刘某才得知该工程已被别人承揽。刘某要求工程公司返还定金,但工程公司一直拒绝返还。在与工程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工程公司双倍返还工程项目定金20万元及相应利息。

在审理中还查明,原告刘某有资金、技术和人力,但是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而被告公司作为建筑工程建设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公用工程总承包。根据建设施工的相关规定,工程招投标,只能由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单位参与招标活动。为了能参加武夷县绕城公路NO.C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并争取中标,原告和被告公司签订了上述合作协议。但是在2008116日,广西区政府采购中心下达武夷县绕城公路NO.C合同段土建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确定由湖南对外建设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主办法官经审理后主动召集双方当事人行使释明权:由于刘某不具备建筑资质,而建筑行业没有建筑资质是不能挂靠经营的,不能对外参与建筑业主发布的招标活动。双方签订的合同尽管代表了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因为内容违反了建筑法和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鉴于原告请求权的基础是解除合同,主办法官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释明,由于合同无效,原告行使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当,应当依法变更诉请,改为要求被告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表示清楚以后,主办法官又向双方阐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最终认识到明知自己没有资质,却对外承揽工程,存在过错,自己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法官的耐心说理下,原告权衡利弊和法律风险,同意和被告协商解决,最终双方自行和解,原告撤回起诉,至此,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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