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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以转售部队“师级楼”诈骗百万 自首认罪获减刑
作者:黄雅静  发布时间:2010-12-24 17:24:32 打印 字号: | |

1015,兴宁区法院对一起被告人谎称有武警广西总队的“师级楼”转售为由,诈骗被害人112.3万的案件进行宣判,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婷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黄婷婷,女,19753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身份证号码:450103197503111520,中专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南国街33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12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18日被逮捕,同日因被告人黄婷婷处于哺乳期被南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063,被告人黄婷婷冒充武警北京总部参谋的身份谎称有武警广西总队的“师级楼”转售,后该虚假房源经其母亲梁瑞莲(另案处理)转述给被害人饶某、饶某某。200644日,被告人黄婷婷使用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部集资建房售购合同》及私刻武警北京总部的印章,与被害人饶某签订了一份《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内部集资建房售购合同》,合同约定将南宁市长湖路武警广西总队“师级楼”0101号楼出售给被害人饶某。20063月至20093月间,被告人黄婷婷使用伪造的武警部队的缴款通知、发票等文件材料,以缴纳购买 “师级楼”各项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饶某某共计人民币112.3万元。2009125日,被告人黄婷婷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黄婷婷将赔偿款112.3万元交到公安机关,并由公安机关移交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武警内部集资建房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婷婷犯合同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黄婷婷在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且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依法对其给予减轻处罚。故做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前, 被告人黄婷婷向法院缴纳了罚金3万元。一审判决后, 被告人黄婷婷表示服从判决, 并将罚金7万交到法院。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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