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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围墙倒塌致使铺面受阻 法院判决适当赔偿损失
作者:汪利霞   发布时间:2010-12-24 17:23:08 打印 字号: | |

1019,兴宁区法院审结两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围墙因发生滑坡倒塌,致使林某和某汽车公司经营的铺面受到道路阻塞,影响了正常经营,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林某场地租金、员工工资损失人民币22000元;赔偿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场地租金、员工工资损失人民币266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612日,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新城围墙发生滑坡倒塌,泥土、石块将被告林某经营的铺面和某汽车有限公司铺面前的道路堵塞,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兴宁分局向林某和汽车公司发出地质灾害通告,责令撤离。事故发生后,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1115日才完成清理工作,致使林某和汽车公司从2008613日至1115日间都无法正常经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而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赔偿林某和汽车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遂林某和汽车公司分别将房地产开发公司起诉至法院。林某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租金15000元、员工工资35000元合计50000元,汽车维修公司要求赔偿租金16200元、员工工资5200元经济损失合计68200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此次发生的围墙倒塌事故并非自身故意造成,而是是由地质灾害引起的;而灾害发生的位置与两原告经营的铺面有一定的差距,两原告经营状况没有受到影响和实际的经济损失;另外,自己也采取了积极的补救措施,故被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倒塌的围墙是由原告公司承建,其负有维护和管理等职责,但其没有履行应尽的义务,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推定原告公司存在过错,应对围墙倒塌后给两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两原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但围墙倒塌后两原告承租铺面的道路没有完全被封堵,经营只受到一定的影响,结合该案的实际情况,被告适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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