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下旬,兴宁区法院刑庭法官接到被告人梁某、黄某的第二次来信,二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服从判决,并向法官保证,在监狱里一定好好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2009年9月14日,兴宁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梁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上级法院于2010年4月作出维持了一审判决的裁定。案件刚生效后,被告人梁某、黄某等人因有漏罪,于2010年5月再次被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梁某、黄某等五人犯非法拘禁罪起诉到该院,指控被告人梁某、黄某等人为了帮人追赌债,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该案由同一法官主办。开庭后,被告人梁某、黄某给主办法官寄了一封信,表示认罪悔罪。
收到两被告人的来信,主办法官感受到了被告人梁某、黄某开始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于是,主办法官在繁忙的工作之余,在向被告人梁某、黄某送达判决书时分别给二被告人写了一封信。在给梁某的信中,法官首先向其解释了法官判刑的依据是事实和法律,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不会因为当事人行使过上诉权而加重刑罚。同时指出被告人梁某因为年少张狂、恣意妄为所犯下的错误,鼓励其在服刑期间好好改造,争取得到减刑。在给被告人黄某的信中,法官告诉黄某因为其是未成年人,法院数次为其免费指定辩护人、给予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希望其能认识错误,珍惜从轻减轻的机会,认真进行改造。
事后,被告人梁某、黄某两人再次来信,表示收到法官的信既意外又感动。被告人梁某向法官表示要认真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被告人黄某则向法官保证要改正错误,这次将是他最后一次作为被告人被审判,以后出道社会要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