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聋哑人盗窃的案件进行宣判,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李春松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李春松,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云南普洱哈尼族自治县,聋哑人,住普洱哈尼族自治县卫国林业局109幢03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春松伙同另一名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南宁市金朝阳商厦地下停车场出口附近,由另一名男子拍打被害人吴某的车门,被告人李春松则趁被害人吴某不备之机,抢走其放在车内副驾驭座的黑色“耐克”运动包和“LV”手提包一个。“LV”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900元和证件、银行卡等物品。被告人李春松将抢得的物品转移给其同伙后在逃跑过程中被群众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春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春松犯抢夺罪成立。被告人李春松是聋哑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