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7日晚20时30分,王权在五象路段驱车时,由于该路段没有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权驾车误入尚未竣工验收的路段,碰撞到路面上的凸出井盖导致轿车损坏的后果。随后该车车主曹增为修理轿车花费了9000多元,为换回损失,曹增将市政工程管理处、路段承建方城建投资公司及路段施工方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修理轿车费用9000余元。
庭审中,市政工程管理处主张井盖为通信公司所有,且该事发路段为城建投资公司所承建,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建设,该路段工程直至2008年1月31日方竣工验收,因此事故发生时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该路段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不应对车主曹增的车辆损失担责。基于此,法院依法追加井盖的所有方通信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信公司作为涉案通信井盖的所有人,对井盖应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现由于通信公司维护、管理不善而使井盖松动,致使王权驾驶的车辆碰撞井盖导致车辆损坏的后果,通信公司应当为此担责;建筑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实际施工方,在该路段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