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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入施工路段撞井盖 管理方施工方驾驶人三方共担责
作者: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0-08-04 21:52:06 打印 字号: | |
  2007年11月7日晚20时30分,王权在五象路段驱车时,由于该路段没有在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志,致使王权驾车误入尚未竣工验收的路段,碰撞到路面上的凸出井盖导致轿车损坏的后果。随后该车车主曹增为修理轿车花费了9000多元,为换回损失,曹增将市政工程管理处、路段承建方城建投资公司及路段施工方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修理轿车费用9000余元。

  庭审中,市政工程管理处主张井盖为通信公司所有,且该事发路段为城建投资公司所承建,由建筑公司承包施工建设,该路段工程直至2008年1月31日方竣工验收,因此事故发生时市政工程管理处对该路段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不应对车主曹增的车辆损失担责。基于此,法院依法追加井盖的所有方通信公司作为该案的共同被告。

  法院审理后认为,通信公司作为涉案通信井盖的所有人,对井盖应尽到谨慎管理的义务,现由于通信公司维护、管理不善而使井盖松动,致使王权驾驶的车辆碰撞井盖导致车辆损坏的后果,通信公司应当为此担责;建筑公司作为事发路段的实际施工方,在该路段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其应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警示标志,但因建筑公司的疏忽导致王权误入该尚未竣工路段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在管理上存在一定过错,也应为此担责;驾驶人王权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理应遵守交通安全规章和履行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路段是否可以正常行使应由一定的认知能力,而驾驶人王权未尽到注意义务而误入事发路段,导致车辆损坏,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担责。而事发时五象路段尚未竣工验收并移交市政工程管理处,故其对该路段没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不应为车辆损失担责;承建方城建投资公司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路段发包给施工方,对该路段亦无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不应担责。综上,井盖管理方通信公司和路段施工方建筑公司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驾驶人王权应自承担20%的责任。(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法理评析】

  该案属于特殊侵权纠纷中的物件致人损害案件,涉及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该案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过错推定是指侵权人在无法举证证实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即推定其存在主观过错,判定其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对于侵权后果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法律即按照过错程度适当减轻加害人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126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人、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通信公司未能妥善履行对涉案井盖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在井盖与井口松动时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作为施工方的建筑公司对正在施工的工程未尽管理义务,使得王权可以驾车驶入施工路段,通信公司和建筑公司有共同过失,其在庭审中也未能充分举证证实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对车主曹增的车辆损失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该案中驾驶员王权对于车辆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通信公司和建筑公司的侵权责任。故法院判定通信公司和建筑公司承担80%的连带赔偿责任,驾驶员承担20%的责任。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欧云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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