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7日,兴宁区法院五塘法庭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通过邀请双方当事人熟悉的同族长辈参与调解,最终促使一起因相邻关系引发的打架案件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滕某是王某的弟媳,两家人因相邻通行关系素有矛盾,双方互不相让,关系十分紧张。今年3月份的一天,滕某又在两家人有争议的通道上倒水,从而使矛盾更进一步激化。在双方争吵过程中王某将弟媳滕某打伤,滕某遂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3500多元。
考虑到两人是很近的亲戚关系,而且又是邻居,法院直接判决,可能无法达到较好的社会效果,反而可能激化双方原本已经存在的矛盾,因此该案主办法官没有轻易作出判决,而是积极联系两人的同族长辈,让长辈分别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后做通了滕某丈夫的思想工作,滕某丈夫表示毕竟这只是家务事,只要哥哥能够赔偿适当就可以了,双方可以言和。王某在族老的劝说下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愿意赔偿滕某2800多元。6月7日,在法庭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将2800多元直接支付给滕某,取得了弟媳滕某的谅解。该案最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