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搭乘“残的”突遇树枝掉落,导致“残的”侧翻,造成韦某受伤。5月10日,兴宁区法院一审判令绿化管理处赔偿韦某2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的一天,韦某在江南星光大道某路口搭乘了一辆“残的”,谢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江南电影院前路段时,突遇路边的大树有树枝折断后掉落到谢某前方,谢某因躲避不及时,致使车辆撞到树枝后发生侧翻,造成残疾人专用车损坏及韦某受伤的意外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谢车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韦某在道路上属正常行驶,谢某和韦某的交通行为合法,此事故的发生系意外因素造成,司机谢某和韦某均无事故责任。韦某认为对树枝有管理责任的绿化管理处,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存在管理和防范疏失之责,致使该路段树枝折断后掉落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故韦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绿化管理处赔偿其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事故形成的原因是事发路段路树突然有树枝折断后掉落使得谢某驾驶的车辆遇险时无法躲避,从而造成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且交警部门已经认定谢某和原告在本事故中均无事故责任。由此可见,树枝掉落与原告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由于造成损害的地点是在公共道路上,该案的涉案树枝系从被告所维护和管理的路树上掉落的,被告对该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现其疏于管理,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被告在对道路两旁路树的管理上存在过错,故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韦某各项损失共计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