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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建房屋邻里纠纷,调解结案法院促和谐
作者:梅晓兰、聂 凯  发布时间:2010-06-27 11:19:59 打印 字号: | |
  5月5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件,法院用调解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之间持续了近两年的纠纷划上了圆满句号。

  案的双方当事人莫老爷子与黄先生夫妇是上下楼的邻居。2008年底,住在楼上的黄先生为了改变其房屋结构,将原房屋内与厨房、阳台间隔的两幅墙体拆除,并另行增建了三幅墙体及其他排污管道。住在楼下的莫老爷子认为黄先生的改建行为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因此是违法的,而且其改建会使住房存在安全隐患,并危及莫老爷子的住房及家人的生命安全。为此,莫老爷子分别向南宁市政府、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以及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多次反映,要求对黄先生的改建行为进行处理。其后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就此事向黄先生发出了《行政执法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勒令其限期整改,但由于黄先生在期限内未进行整改,莫老爷子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先生拆除其在房内增建的三幅墙体及排污设施,并按原住房设计图恢复其原先拆除的两幅墙体。

  在庭审过程中,黄先生主张其是在自己的房屋内进行改装,并未侵害到莫老爷子的权利,而且其拆除的两幅墙也不是承重墙、增建的三幅墙也只是隔板和泡沫结构的,质地较轻,并不会影响到房屋的安全,其改装的排污管道也并未对莫老爷子的生活带来过任何影响,另外,其改装行为也是经过小区物业管理人员同意的。

主办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从邻里和谐、息事宁人的角度出发,对黄先生进行了耐心的劝服工作,并指出其未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改建房屋确有不妥之处,在没有批文又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改建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建议黄先生恢复房屋结构原状。同时,主办法官也向莫老爷子说明了黄先生增建的三幅墙体为轻质结构,并不会影响房屋的安全。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黄先生经过深思后终于决定接受法院的调解建议,同意限期恢复先前拆除的两幅墙体,并拆除增建的排污管道;而莫老爷子也同意黄先生保留增建的轻质墙体,不再要求将其拆除,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到了妥当解决,邻里之间积怨得以平息。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梅晓兰、聂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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