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宠物咬人致伤者跌损腰椎 法院判决须主人承担责任
作者:陈韵宇  发布时间:2010-06-27 11:14:45 打印 字号: | |
  一名七十岁老人在路上因被狗咬伤,并导致其跌倒在地伤了腰椎。事后,经过公安局的调解,老人与狗的主人对侵权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多次交涉无果,于是,老人一纸诉状将狗的主人告上法院,要求得到应有的赔偿。3月8日,兴宁区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9年2月27日18时30分,文老先生在长??芬焕锏穆飞闲凶呤保?晃呐?克茄?囊惶趸粕?墓反雍竺嫫松贤尾浚?南壬?檬峙拇颍?芬?怂?氖郑?贾缕涞?乖诘厣稀V?笪南壬?谒?说呐阃?碌礁浇?乃饺苏锼?街瓮馍耍?⒌侥夏?屑膊≡し揽刂浦行淖⑸淇袢?呙纭<柑旌螅?南壬?蜓?坎皇实焦阄髦幸窖г旱谝桓绞粢皆褐瘟疲??皆赫锒衔??椎体爆裂性骨折。之后,文先生多次门诊治疗、复查,共花费医疗费3774.41元,并购买坐便椅、便盆等辅助器具花费164.5元,交通损失110元。2009年3月20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公安分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就赔偿数额没有达成调解协议。文女士认为文先生的腰椎损伤不是被她的狗咬伤所致,所以不愿意赔偿文先生关于治疗腰椎的费用。多次交涉无果,文先生便将文女士起诉至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文女士赔偿其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共计7562.9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以“原告腰椎是否是被告所养的狗导致受伤及原告诉请各项赔偿项目的依据”为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事情因狗咬人而起,被告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对原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则认为原告腰椎受伤与狗咬没有关联性,以及原告诉请过高,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被告文女士饲养的狗咬伤原告文先生的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文先生在2月27日被狗咬伤手和臀部后跌倒,当即被送到私人诊所医治外伤并打狂犬疫苗,并没有进行身体其他部位的全面检查,3日后文先生发现腰部不适,去医院就诊并诊断出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符合常理和客观逻辑的,故法院认定文先生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是文女士饲养的狗咬跌倒所致,文女士作为狗的饲养人应当对狗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文女士辩称可能是原告在狗咬后自己摔伤或第三人原因导致受伤,对该主张文女士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法院对该观点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令文女士赔偿文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器具费合计4048.91元,并驳回原告文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兴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韵宇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