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加盟费的债权纠纷案件,原告因为轻信对方的加盟推销不惜掷金,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韦某是一家个体经营户,自己经营一家铺面。2009年6月18日,朱某找到韦某,上门热情推销,向其游说加盟其经营企业的种种好处,经过朱某长时间的推销,韦某对于朱某所经营的加盟企业及谋财方略深信不疑,认为可以依靠加盟挣大钱。此时,朱某提出要加盟需先收取3000元加盟费,作为加盟后对韦某的“照顾费用”,韦某毫不犹豫将加盟费交给了朱某。谁知在约定的时间里,朱某并没有如约与韦某签订加盟合同,而是借故一拖再拖或不予理睬。韦某为了向朱某讨要说法,多次电话联系及往返外地之间,朱某均拒绝见面。韦某无奈,遂向兴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返还加盟费3000元,以及因向朱某讨说法造成的误工费和往返交通费。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加盟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朱某收取加盟费没有依据,故判决朱某将加盟费原数退还给韦某。但是对于误工费和交通费的主张,因为韦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与该案存在关联性,法院驳回了韦某的这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