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吴某因不能提交被告李某的真实身份资料而被法院裁定驳回。
经审理查明,吴某在生意中结识了李某,在没有辨明、核对李某真实身份的情况下就与其以“朋友”相称。2008年10月,李某因急于周转资金而向吴某提出借款的请求,因碍于“朋友”的情面和对于“朋友”的信任,吴某决定为友人慷慨解囊,当场拿出50000元作为借款支援囊中羞涩的李某。李某为了表明还款决心也写下了借条给吴某。当借款到期吴某要求李某还款时,李某不仅拒不归还50000元欠款,还以种种理由搪塞吴某。吴某因索要欠款未果将李某诉至法院。
兴宁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吴某提供的李某的身份证号码向公安机关核实,查无此号,而且吴某提供的李某的住址也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为吴女士提供的信息无法证明有明确的被告,故法院裁定驳回吴女士的起诉。